哪些档案行为违法?
2022-12-29
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十)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十一)拒不按照***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十三)不按照***规定开放档案的;
(十四)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如何处罚违反《档案法》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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